如何區分轉租與租賃權轉讓
在實踐中,人們經常將轉租和租賃權轉讓相混淆。儘管兩者都涉及租賃權,但是兩者又有許多的不同點,我們應當對此將以區別。現在,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轉租和租賃權轉讓兩者之間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何區分轉租與租賃權轉讓
1、轉租不同於租賃權的轉讓,兩者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
轉租是指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轉租中,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也是一個租賃關係,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仍然繼續存在。
租賃權的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係,而租賃關係存在於受讓第三人與出租人之間。
房屋轉租與承租權轉讓,是房屋租賃關係變動和流轉的兩種典型方式,特別是隨著商鋪、寫字樓等非居住用房投資的增加,其在實務操作中的應用也日趨普遍,但兩者無論是在法律性質上、還是在實務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我國合同法對租賃權合同關係作了專章規定,但對租賃權的轉讓未作明文規定,而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租賃權轉讓的行為卻大量存在。轉租和租賃權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由於兩者都是基於租賃權而發生,同時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而且都存在權利義務的讓與,在審判實踐中極易混淆,因此明晰兩者概念,並將兩者嚴格加以區別,對於準確認定法律關係,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2、法律關係構成的區別。
從法律關係構成來看,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轉租系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成立新的租賃合同。轉租後轉租人仍享有租賃權。由此形成兩個既彼此獨立、又相互牽連的合同關係,即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轉租人)的本租合同,以及承租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承租人因此扮演了雙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與房屋產權人之間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承租權轉讓則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即承租人與房屋產權人的本租合同解除,承租人由此退出租賃關係,轉而由受讓承租權的第三人與房屋產權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關係。
以上就是我們對如何區別房屋轉租和租賃權轉讓所做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房屋轉租和租賃權轉讓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法律性質和法律關係構成的不同。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我國合同法僅對房屋轉租做了規定,並未明確規定租賃權轉讓,因此由此而產生的實際問題,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問題,建議您聯絡本站,我們將盡力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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