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把房子給孩子可以後悔嗎?
一、離婚協議把房子給孩子可以後悔嗎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此規定,如果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那麼夫妻雙方或一方可以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房產歸孩子的約定。
值得一提的是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銷。那麼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這種約定是否屬於道德義務?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部門的見證是否也算經過“公證”?這些問題我們認為都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探討,但是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法院還是多認定這種行為不屬於夫妻履行道德義務和“公證”。因此,在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前,夫妻雙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銷房產的贈與。
二、法律知識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在婚姻法中規定了,在婚後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都要徵求配偶的意見,同時也是可以將夫妻的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如果在後續贈與方也是可以將贈與的物品進行撤銷,如果房屋已經過戶給子女後,那麼贈與行為將不可以進行撤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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