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與建築物的區別是什麼?
隨著我國各地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化改造、市政建設工程等各類專案的實施,需要對原有的老舊建築、歷史街區或閒置廠區等地段進行拆遷重建,而在進行拆遷補償的核算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房屋和建築物的判斷和價值問題,那麼,房屋與建築物的區別是什麼呢?
1、房屋的定義為:上面有頂,四面有牆(或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以供人們生產、休息、娛樂、活動、倉儲等的場所。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區別於其他的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假山、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廠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以上建築物均不屬於房產,不徵房產稅。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是指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裝置,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晒臺等等。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往往不僅僅為房產服務,稅法同時規定了其具體界限:“附屬裝置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2、廣義的建築物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的所有東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構築物。狹義的建築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構築物。房屋是指有基礎、牆、頂、門、窗,能夠遮風避雨,供人在內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儲藏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構築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築物,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如煙囪、水塔、橋樑、水壩等。
3、區別: 準確掌握房屋定義,稅法規定,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不徵房產稅,但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或者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需要併入原房屋原值計徵房產稅。這就要求我們在核算房屋原值時,應當對房屋與非房屋建築物以及各種附屬設施、配套設施進行適當劃分。
綜上所述,關於房屋與建築物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房屋是狹義的概念,僅指其本體,周邊配套建築不屬於房屋,而建築物是廣義的概念,除了房屋外還包括其他的構築物;房屋具有為人們提供生產工作、娛樂生活等方面的功能,而建築物中的構築物則沒有;房屋需要繳納房產稅,而獨立其外的構築物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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