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嗎?
一、司法拍賣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嗎?
經由拍賣、變賣方式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對抗在抵押權登記後成立的房屋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應當適用於拍賣財產。但這一原則也存在例外。如“先抵押,後租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基於物權優先原則,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先於租賃權設立,不論租賃權的性質是屬於債權或是物權,都應當先保證抵押權人權利的優先實現。
除非受讓人對拍賣房屋附帶租約明知,房屋評估價格也充分考慮了附帶租約,並且受讓人同意繼承原租賃合同,在此基礎上,受讓人應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否則該租賃合同對新的受讓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該房屋。
司法拍賣前一定要提前熟讀競拍公告並對競買房屋進行實地核查,確定房屋上是否存有租賃關係;若有,則應瞭解詳盡租賃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租賃時間、租金是否支付等情況;若無,則應確定房屋是否存有其它將影響房屋使用的瑕疵。實踐中,若競買房屋上在被查封前存有租賃關係且在競買後租賃期限仍未屆滿,則競買人要求承租人騰退的請求將難以得到支援。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這一原則經常用於房屋租賃過程中,如果房子被變賣,作為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前可以一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當然,也有例外情況,司法拍賣的房屋引發的房屋產權變更,不能再使用這個原則,拍賣後,新的房屋產權人有權要求租客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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