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房多賣怎麼預防?
1、先進行預告登記
為解決“一房多賣”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由此可知,預告登記制度具有限制賣家與買房人簽約後再出售房屋並轉移產權給其他買房人的作用。在這個制度裡,我們需要注意兩點:
(1)、預告登記需要雙方自主約定,其並非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如果賣家不同意進行預告登記,買房人的合法權益還是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
(2)、預告登記後,必須在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過戶登記,否則預告登記自動失效。另外,買房人如果不確定自己所購買的房子是否是“一房多賣”,也可以在買賣合同簽訂前,自行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證,以避免不必要的購房風險。
2、視情況約定(高額)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地產總價款30%以內進行協商。
3、從多方面查探虛實
購房人可通過詢問承租人或賣家、出租屋管理部門等途徑查實所購的房屋是否已經有人租賃,如果有人租賃,應當確認承租人是否是已經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經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等事項,如有承租人已經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棄優先購買權,購房人最好別再購買該房。
因為前兩者行為很可能變相構成“一房多賣”。另外,在二手房買賣方面,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必要時,可提取房屋產權證,也應儘可能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後再向賣家支付房款,並在交易後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4、可先行佔有房屋
如果既未辦理預告登記,又未辦理產權登記的,購房人應儘可能先行合法佔有房屋。雖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4條規定,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以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標準,交付使用並不具有所有權轉移的作用,但是,房屋的轉移佔有與交付使用,仍具有明顯的公示與公信的現實作用。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多賣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發現自己和開發商所簽署的購房合同是一方多賣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開發商或者是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提出開發商涉嫌詐騙。當事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支付的款項以及要求一定金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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