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最終判給哪一方
一、一房多賣最終判給哪一方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各個買家都有權利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即都有權要房子。然而房子只有一套,不可能多人同時購買,如果各個買家都要房子,根據相關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按照以下順序處理:
如果賣家給一方辦理了過戶,另一方沒有辦理過戶的,房屋歸先辦理過戶的一方所有。
如果雙方或者多方都沒有辦理過戶的,房屋歸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一方所有。
如果雙方都沒有辦理過戶,也都沒有辦理預告登記手續,房屋歸先佔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雙方都沒有辦理過戶及預告登記,並且都沒有實際佔有使用房子的,房子歸已經先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方所有。
在司法實踐中,一房多賣,房子的歸屬順序大致為:已經辦理過戶登記的優先於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辦理預告登記優先於已經交房的,已經交房的優先於已經申請過戶的,已經申請過戶的優先於已經網籤或者預售備案的,已經網籤或者預售備案優先於已經支付房款的,已經支付房款的優先於在先簽訂合同的。
二、遇到“一房多賣”後如何維權?有何法律依據?
我國早已為限制“一房多賣”這個行為,制定了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出現一房數賣的情況,受損的往往是買方。畢竟房屋只有一處,存在多個購買者的時候,最終也只能由一個購買者實際獲得房屋所有權。那是不是其他的購房者就只能吃啞巴虧呢?其他購買者此時可以追究賣方的法律責任,要求解除之前簽訂的購房合同,同時退還自己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因此遭受的損失也可以要求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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