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房產交易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懲罰性賠償適用情形之一:惡意違約
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8條,惡意違約包括兩種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至商品房所有權移轉之前,出賣人對在建工程與建成後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權,其有權處分名下財產,將在建工程抵押於第三人獲取建設資金,或者將商品房再次出售於第三人。不同權利發生衝突時,法院需要審查抵押合同與後買賣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法院保護,意味著買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當然,法院保護第三人利益,不是為了維護出賣人的自由處分權,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基於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行為。
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以出賣人惡意違約,買受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而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買受人不必主張解除合同,更無需主張懲罰性賠償:
(1)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但出賣人及時解除抵押,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買受人可以主張其權利優先於抵押權;
(3)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但選擇向前買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後買賣合同無效,前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4)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第二、懲罰性賠償適用情形之二:欺詐
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欺詐包括四種情形: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出賣人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才能預售商品房,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為無效合同。轉讓抵押物應當經過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一房數賣,數份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賣人選擇如何履行合同,最終結果只能由某一買受人取得房屋產權,而其他買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賣人做為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產權調換,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7條,如果出賣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援,第三人合同目的將落空。出賣人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與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的事宜,出賣人隱瞞真相使買受人陷入錯誤,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買受人可以根據情況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撤銷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產交易懲罰性賠償作為受害方是可以進行要求的,而且這種情形一般都是在於開發商進行違反了條約之後所要承擔的費用;所以,懲罰性賠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此賠償一般也是不能高於最高的標準,不然法院也是不會進行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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