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積差價計算的規定
1、合同中有關於面積誤差的約定時,不管該約定的面積誤差是否在3%以內還是以外,均應依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處理方式處理。
2、合同中沒有關於面積誤差的約定,則應參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但如果預購方無力再支付超出約定面積的房款,則應根據雙方的意願進行協商,如果預購方堅持要求解除合同的,應該解除合同。
3、合同中有“按竣工後實際面積計算”的條款,則應看竣工後面積改變的大小是否在一般建築面積應有的誤差範圍之內。
如果增加的面積是在正常的誤差範圍內,預購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應支付增加面積的款項;如果增加的面積超過正常誤差,則應參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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