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沒有訴訟時效嗎
一、房產沒有訴訟時效嗎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房產的訴訟時效一般可以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下執行,正常情況下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在當事人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在被侵害之後的那一天起,如果時間超過了三年,這樣的情況下提起的訴訟是不會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如果關於房產糾紛的案件通過了執法機關的行政複議,這樣的情況下,房產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15天,超過了15天之後,法院就不會受理。時間的計算方法是從複議決定的那一天開始計算。而那些沒有行政複議的房產糾紛的案件,訴訟時效一般都是三個月。
如果當事人對執法機關所給出的行政處罰具有爭議或者有很大意見,想要提起上訴的,這樣子的訴訟時效是30天。具體的情況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有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執法機關所給出的行政處罰具有爭議或者有很大意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是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收到處罰之後的第三天起,並且要在30天之內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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