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怎麼確定
一、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怎麼確定?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式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在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同時告知居委會。
二、業主大會的職責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三、業主大會成立的條件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式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在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同時告知居委會。
綜上所述,業主大會開會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體業主,並告知相關的居委會,業主大會不一定要採用開會形式進行,業主大會作出一般決定,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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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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