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如果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如何處理
一、房屋承租人如果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如何處理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1.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災等。
2.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如:租賃房屋是危房,隨時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裝置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三、沒有籤房屋租賃合同,可以隨時搬走嗎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沒有籤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不可以隨時搬走。
其次,這種情況下承租人隨時搬走的話要按以下處理:
1、有口頭約定租期的,租期未到時承租人隨時搬走構成違約。
一般人認為白字黑字寫下的才算合同,其實不然,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沒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但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租期的,雙方需要按該約定履行義務。此時,如果口頭約定的租期未到即搬走,就構成違約,承租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未約定租期屬於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即可以隨時搬走。
在不定期租賃中,雙方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承租人可以隨時搬走。
另外,以下三種情況即會被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期,具體包括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即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如果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如何處理,房屋承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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