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人能強行趕走居住人嗎
一、產權人能強行趕走居住人嗎?
產權人不能強行趕走居住人,居住權人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居住權人的權利包括: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關於居住權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三、居住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購買取得
其實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應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款、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
第三,應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2、建設取得
這是房屋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產權。通過建設而取得產權的,在產權取得前或前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第一應注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應注意有關手續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項、規劃、開工等手續;
第三應注意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質量檢驗合格單。
3、受贈取得
這種產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將房屋贈送給受贈人。在辦理房屋贈予手續時,贈予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予合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果贈予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屋贈予他人時,如果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則該贈予行為無效。
4、抵押取得
在產權人已經跟當事人簽了合同的情況下,雖然這套房子的產權是歸當事人所有的,但實際上是居住人居住的這套房子。比如跟產權人簽了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在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內租賃權都是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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