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可以再進行第二次抵押嗎
一、房產可以再進行第二次抵押嗎
根據以上規定,抵押人要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產上另設抵押的,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因為另設抵押可能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事關抵押權人的切身利益。
(二)抵押人抵押的房地產價值超過原債權。如果房地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原債務,抵押人不得再設立抵押,如果房地產價值大於原債務,則抵押人有另設抵押的權利。
(三)抵押人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向其他債權人另設抵押的,應當告知其他債權人已設抵押的事實,並經其他抵押權人同意。
二、相關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九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抵押後,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三、房產抵押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第一,首先要核實抵押人對該房產是否擁有合法的產權,是否有權設立抵押權。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產不擁有或者不完全擁有所有權,或者在此之前該房產已經先行進行了抵押等等,那麼他所作的抵押行為就有可能自始無效。比如某人雖然在名義上一直使用該房產,對外宣稱其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但實際其只是一個管理者,或者僅僅是該房產的共有權人之一。所以首先要讓抵押人出示房屋所有權以證明其權利。其次,要看該房產現在的權利狀態如何。
第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雙方的自然狀況;
2、被擔保債務的基本情況;
3、抵押物的詳細描述、狀態;
4、抵押物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的保管、收益、意外損失的責任、保險及保險收益;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抵押的期限;
7、抵押物清償方式等等。
第三,由於抵押物具有不動產的特殊屬性,因此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有三個意義:
1、對抵押權人權利的確認,保障其合法權益;
2、將該房產抵押的情況通過房屋管理部門公示於眾,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
3、限制了抵押人可能在此期間處置該房產的可能。
雖然我國法律允許房產進行進行第二次抵押,但此時也是有條件限制的,並且此時的條件是要比第一次抵押貸款的條件更為嚴格。而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銀行方面是不會接受第二次抵押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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