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競業禁止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2.84W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在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怎麼籤的呢,注意事項有些什麼?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時,就與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生存權形成了衝突,為平衡兩者權益,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是最好的方式,也是合同對等原則的體現。目前,很多企業忽略這個問題,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故意不約定補償金,意在通過零成本達到競業限制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根據此項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認定此種競業限制協議是有效的,雖然其內容缺乏經濟補償金的內容。並且,在協議有效的基礎上,還賦予勞動者追索補償金具體數額的計算依據,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並且此平均工資的30%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作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此項主張,一般法院給予支援。除此之外,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用人單位不履行補償金義務時,達到三個月期限。勞動者將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將失去了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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