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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風險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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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風險告知書
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書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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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中勞動糾紛愈來愈多,勞動調解制度變成了雞肋,現實生活操作中沒有太多的作用.更多的勞動糾紛申請仲裁,為了大家申請時提高效率,避免不浪費時間精力也減少損失.小編365律師提醒你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書的注意事項。


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參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現將常見的仲裁風險提示如下:


一、仲裁請求不當。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自己的仲裁請求,仲裁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若請求不當,將面臨不予受理、仲裁請求部分或全部得不到支援的風險。仲裁主體應明確、準確,若主體錯誤,將面臨不予支援的風險。


二、重複尋求權利救濟。當事人已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得到權利救濟,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將面臨案件被撤銷的風險。


三、申請仲裁材料不全。申請人申請仲裁應提供企業註冊資訊表(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單位註冊、登記地)、申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或律師函、仲裁申請書、相關證據、其他本委要求的材料。申請人因不提供上述材料,將面臨不予立案的風險。


四、受理後發現不屬於本委管轄範圍。受理案件後,發現不應當受理的,對於不屬於本委管轄範圍的,申請人應撤回仲裁申請,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申請人不撤回申請的,本委將按撤訴處理。除上述情形之外(如單位已經登出登記、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範圍),本委將撤銷案件。


五、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六、授權不明。當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申請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註明。沒有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後果。提供證據的同時應填寫證據清單。


八、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仲裁委員會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


九、僅提供視聽資料證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證據,僅提供視聽資料證明,無其他書面證據予以佐證,該視聽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十、證人不出庭作證。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


十一、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發生勞動爭議,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舉證不利的裁決後果。


十二、不按規定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未在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鑑定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決後果。


十三、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缺席裁決。


十四、不遵守仲裁庭審紀律。當事人有遵守勞動仲裁紀律的義務,在仲裁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與本案無關的發言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經制止不聽勸阻的,仲裁員告知其應遵守仲裁庭紀律,仍不聽勸阻,擾亂仲裁庭紀律的,經仲裁員責令退出仲裁庭無效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裁決。


十五、無法送達仲裁文書。1、自立案開始,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聯絡電話超過30日和10次以上電話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絡的,本委將按撤訴處理;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的聯絡電話無法聯絡被申請人的,經本委提示,三日內提供被申請人準確送達地址,逾期不提供,無法送達的,申請人應撤回申請。申請人不撤回申請的,本委將按撤訴處理。


2、仲裁委員會依據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郵寄送達的,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委員會、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費由申請人預交,勝訴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逾期不預交公告費或不同意採用公告送達的,本委將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


十六、不及時申請撤銷裁決。對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其有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十七、不及時提起訴訟。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或者用人單位除對終局裁決外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十八、不按期履行調解和裁決。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十九、不按期查閱案卷。當事人在開庭後三日內,可以查閱或影印證據,逾期不辦理,本委不再予以出示。


二十、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視為同意仲裁委員會繼續處理並裁決。


以上就是小編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書的注意事項,勞動爭議仲裁屬於仲裁的一種,受仲裁法的約束,大家熟悉了各項規則對自身的勞動薪酬權益得到有效的維護。仲裁是一次否決的,如果對仲裁的結果不滿意在十五天內就要向人民法院進行上訴,超過時間的裁決書就生效了.更多幫助與律師365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