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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風險告知書

訴訟風險告知書

訴訟風險告知書

為了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於當事人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將訴訟的風險告知如下: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將導致未請求的部分得不到審理,訴訟請求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援。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審理。

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不按時交納費用,將導致不予審理或不予財產保全。當事人如確定的訴訟標的金額過高,未得到支援部分訴訟費用將自行承擔。

3、送達不能的風險。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祥導致法院無法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法律文書,應當公告,原告拒絕支付公告費用的,原告將承擔不利、被視為撤訴甚至敗訴的風險。

4、訴訟時效超期或中斷待定的風險。當事人自認訴訟時效未超期或時效中斷,可能因時效問題敗訴。

5、超時提供證據的風險。超時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的,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能認定、甚至敗訴的後果。

6、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7、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系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將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將導致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的後果。

8、申請評估、鑑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鑑定的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鑑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利或敗訴的後果。

9、開庭不按時出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舉證不能的後果。

10、申請法院調查收取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的,或經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主張的,將承擔不利或敗訴的後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訴訟風險。一方下落不明,將導致審理時間長、不能儘快結案的風險,還可能導致因無法當庭質證難以查清事實,甚至原告訴訟請求無法支援的風險。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又要承擔訴訟費用的風險。

12、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一方沒有財產,將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而保全費用不退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委託人仔細閱讀後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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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訴訟 告知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