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因生意業務需要,張某每個月都要到外地待上10天左右。2017年,他結識了年輕貌美的劉某,因為長期與妻子分隔兩地,張某經不住美色的誘惑,將劉某包養了起來,並送上一套價值24萬元的房產。2018年,張某的妻子金某聽說丈夫在外包二奶後,開始調查且很快掌握了丈夫給劉某買房的證據。於是,金某向丈夫攤牌:要麼放棄“二奶”和收回房產,要麼離婚。張某權衡利弊後選擇了迴歸家庭。但是,劉某說什麼也不肯退還房產,她認為房子已登記在自己名下,產權依法歸她所有,張某無權要回。張某對劉某餘情未了,也沒有逼她退房,但金某堅決不同意。在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她和丈夫到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某贈送房屋給劉某的行為無效,判令劉某把房子退還給他們夫婦。
《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夫妻之間沒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任何一方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平等的管理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需要處分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尤其是大宗財產的,應取得另一方即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權利。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因為該第三人受贈一般是無償獲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以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為由,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當然,如果夫妻一方所贈與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的,另一方無權干涉,更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上述案例中,雖然房產已經過戶給劉某,但是該房產是張某和金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隱瞞金某擅自將房產贈與劉某,損害了金某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權益。雖然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但是劉某是無償獲得該房產,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且劉某很有可能明知張某有妻子,對於張某送給她房子這一行為劉某也可以推斷出作為妻子的金某是不會同意的,所以張某的這一處分行為肯定不是夫妻雙方同意的處分行為,因此也不能認為劉某是善意第三人。綜上所述,上述案例在這種情形下,張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金某有權追回房屋,劉某應該將房屋退還給金某和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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