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一、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為的效力
超出夫妻雙方日常生活的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需經過夫妻二人協商一致。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顯然沒有得到另一方追認,該贈與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處分權,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因此贈與行為無效。
二、要求“第三者”返還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的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夫妻另外一方可主張將贈與的全部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車輛、存款)予以返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民法典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在婚後雙方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的,當一方未經允許就將夫妻的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方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那麼另一方配偶也是可以依法索要回贈與的財產,如果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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