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被拒付後,持票人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案 例
2022年2月10日,A公司因為工程需要,多次向B公司採購水泥,B公司向A公司供貨後,A公司簽發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為A1公司,收款人為B公司,匯票到期日為2023年2月10日。後B公司將電子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又背書轉讓給D公司,匯票到期後A1公司拒絕付款,D公司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為出票人,A1公司為承兌人,D公司為持票人。D公司應當在2023年2月20日前向A1公司提示付款,由此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D公司於2月8日(即匯票到期前)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於當天拒付,D公司可以等到匯票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2、D公司於2月8日(即匯票到期前)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於2月12日(提示付款期內)拒付,D公司可以向A公司、A1公司、B公司、C公司追索;
3、D公司於2月15日(提示付款期內)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於當天拒付,D公司可以向A公司、A1公司、B公司、C公司追索;
4、D公司於2月25日(超過提示付款期)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於當天拒付,D公司只能向A公司、A1公司追索。
因此,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否則將喪失對除出票人、承兌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法條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後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撰稿:王燁雪
編輯:馬曉晨
校對:張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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