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將財產贈與他人,是否能起訴要求返還
夫妻相守不易,如果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把錢款贈與他人,妻子是否有權要求受贈人全額返還呢?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前情往事”,給我們帶來了新的思考。
01 老人生前補償女友300多萬,妻子要求全部返還
2000年,黃先生下海經商,2010年與宋女士再婚,重新組建家庭。
2020年元旦之後,黃先生因病去世,宋女士在整理他的遺物時意外發現,2016年至2019年,丈夫竟然多次向一位李姓女士轉賬,累積金額高達345.5萬元,宋女士很生氣,遂將李女士訴至法院。
得知被起訴,李女士無奈道出這段往事。40多年前,她和黃先生同為,他們在插隊落戶時戀愛,並未婚先孕。然而這段感情卻沒有結果,李女士遭到男方父母的強烈反對,兩人被迫分手,之後李女士通過私人醫生墮胎,這次手術卻讓她永久喪失了生育能力。得知此事後,黃先生內心十分愧疚,遂階段性地用錢款對李女士進行補償,直到他去世。
不管怎樣,老人已經不在了,糾紛仍要處理。宋女士認為,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嚴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這300多萬轉賬應當由李女士全額返還。而李女士認為,黃先生的轉賬源於他婚前積累的個人財產,並且屬於一種道德性質的給付和補償,並未侵害宋女士的合法權益。
面對雙方爭議,法院會如何處理本案呢?
02 判決李女士返還受贈錢款,172.75萬元
首先,結合歷史背景、社會環境以及李女士未曾生育子女等事實,法院認為,可以採信李女士受贈錢款的理由。
但黃先生畢竟是已婚之人,他不能未經妻子宋女士同意就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有違法律的要求,當然如果黃先生處分的是婚前個人財產則是有效的。
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於,上述錢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據法院調查,從2000年黃先生經商起至2010年與宋女士結婚前,其積累的婚前財產已經遠超過涉案錢款的數額。綜合考慮黃先生婚前婚後經商的時長、婚前婚後財產積累數額大致相當等情況,法院酌情認定涉案錢款中,婚前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據此,黃先生將婚前財產贈與李女士的行為合法有效,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依法予以撤銷。
最終,法院判決李女士應當返還受贈錢款172.75萬元。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03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效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於夫妻共有財產處於一種不可分狀態,這種“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對一半的財產份額有獨立的處分權。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若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則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據此,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李女士並非婚姻中的第三者,黃先生贈與其錢款是出於內心的愧疚,因此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法院調查之後,將贈與財產中婚前及婚後部分進行區分處理,婚前財產的贈與有效,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銷,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及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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