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加班、不交社保,面對無良公司,勞動者有權說“不”
最近進入畢業季、暑期。尋找工作的年輕人越來越多,找暑假工的學生也非常多,但是在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我們的勞動者需要擦亮眼睛,如果用人單位有不合適的制度、管理方式或是拖欠工資、社保等等情節,我們的勞動者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隨意加班、不交社保,面對無良公司,勞動者有權說“不”
最近筆者接到很多朋友的諮詢,比如工資拖欠、不交社保、用人單位剝削壓榨,想要離職不給離職。面對種種情況,勞動者必須要勇敢的站起來大聲說“不”
1、面對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合同提供勞動保護和條件、拖欠工資、社保等、規制制度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告知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主張一年內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時間內未簽訂合同的,應當支付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4、如果勞動者非因為己方的過錯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一年為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為一個月,不滿半年的為半個月工資。
5、如果用人單位隨意開除員工,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6、代通知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負傷不能安排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情形發生變化且無法繼續履行)或者是合法終止勞動合同且未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勞動局等機構投訴舉報,如果情節嚴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每個勞動者的權利都需要守護,每個勞動者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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