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登出了,勞動者維權該找誰
來源:北京法院網
閆盛從天工公司離職後,向公司主張未休年假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得知天工公司已未經清算即登出。閆盛遂經過勞動仲裁、訴訟程式,向天工公司登出時的股東主張權利。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周巨集、李卓、米雨向閆盛支付未休年假工資6602.45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35900.83元。
閆盛訴稱,其於2013年3月25日入職天工公司,負責辦理代繳社保業務,月工資標準為5128.69元,2019年3月天工公司與其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11月2日天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且在職期間其從未休過年假,天工公司應當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天工公司於2020年12月31日未經清算即登出,登出時公司股東是周巨集、李卓及萬秀公司。萬秀公司於2021年1月6日未經清算即登出,登出前股東為李卓、米雨。因訴訟時天工公司和萬秀公司均已登出,閆盛主張由兩公司股東周巨集、李卓、米雨共同支付其2013年3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休年假工資28296.22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5900.83元。
周巨集、李卓、米雨辯稱,閆盛系與天工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因合同具有相對性,閆盛就該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向天工公司主張權利,其三人並非勞動爭議適格主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天工公司、萬秀公司已先後經工商部門核准登出,其登出前的未盡事宜應由全體股東承擔。根據企業信用公示報告,閆盛要求周巨集、李卓、米雨三名股東承擔責任並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周巨集、李卓、米雨支付閆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6602.45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35900.83元。
宣判後,周巨集、李卓、米雨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天工公司在閆盛離職後、申請勞動仲裁前已登出,閆盛無法向該公司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即如果公司一方主體資格消滅,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在訴訟中,不應再將公司列為當事人。具體到勞動爭議案件中,原用人單位未經清算即被登出後,勞動者並非無法主張權利,可將原用人單位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列為被告。本案中,天工公司和萬秀公司未經清算即先後登出,根據企業信用公示報告,閆盛向周巨集、李卓、米雨三名股東主張權利得到法院支援。
(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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