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有多長
交警大隊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有時候為了更好的勘驗、檢查,往往會對涉事車輛做出暫扣的決定,但此時扣押車輛並不是一種處罰措施,僅僅是為了配合對事故進行處理而言。那通常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有多長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有多長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複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鑑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說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麼,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鑑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鑑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二、交警超期扣車怎麼辦
實踐中,車主經常遭遇到交警超期限及違法扣留車輛問題。那麼交警所扣車輛何時放行?有何法律規定呢?這是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如何依法扣留車輛的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解答如下:
交警在現場勘查結束以後,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車輛,一直到事故認定書送達的時刻,有的甚至事故認定書下達後仍然扣留。而實際上,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絕大多數事故車輛都不需要檢驗鑑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7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在現實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為理由,“自由延長暫扣車輛的期限”是不對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章現場勘查第38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等標準,勘驗、採集、提取痕跡、物證,並製作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按照這個要求,“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應該在現場完成。所以,以“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為理由,“自由延長暫扣車輛的期限”的理解是錯誤的。
法律中規定在不同的情況下,具體被扣押的期限不同,但總的來說扣押車輛的期限是有限的,換言之也就不會一直扣押不放。不過也難保不出現超期扣押的情況,此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交警大隊提出申訴,以此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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