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期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期限是:最長不超過40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暫扣責任方的肇事車輛,責令事故責任方預付事故賠償金,一旦對方拒絕預付或預付數額不足的,事故車輛可以長期扣下去,沒有時間限制,新法對此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既保護了傷者的權益,又體現了對車主利益的保護。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要多長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三、交通事故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駕駛證
交通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具體的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做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我們都知道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警察到達現場會跟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勘察,對雙方進行調查取證,最終給出事故責任認定書,這個調查的過程,有可能是短也有可能是長,但是最長的處理時間是40天,因此扣押車輛最長也不會超過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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