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期限有多久
一、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是多久
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那麼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後交警在3日內委託做檢驗鑑定。
(3)鑑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鑑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鑑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所以為33天(立案3天 委託3天 檢驗20天 送達2天 通知領車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鑑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
(1)3天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
(2)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20天,
(3)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送到當事人,共計58天。
4、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3天;
需要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二、扣留車輛的情形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並不陌生,我國每天發生的事故不計其數,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扣押車輛是一件交通處理事故的常見方式,駕駛員此時應該配合交警的處罰,而不是選擇抵抗處罰,交通逃逸受到的處罰只會很重,也會給交警增加很多負擔,當然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和交警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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