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是多長?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為了方便進行勘驗、檢查,從而儘快的對事故作出處理,往往會扣押肇事車輛或受損車輛。但這個扣押車輛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否則的話就會損害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那麼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是多久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分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需要,扣押當事人車輛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同時,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的規定,書面向當事方告知有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事故處理部門在收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裁定書後,應協助法院將車輛繼續扣留。但在實際操作中,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很難成功,因為根據法院的規定,申請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向法院提交至少以下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必須由事故處理部門提供,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規定,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均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即使事故處理部門在製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立即向當事各方送達,受害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立即向法院提起採取財產保全申請,但同時對方當事人要求領取扣留車輛,這樣一來陷事故處理部門於兩難境地:不放行扣留車輛,已到扣留時限;如果放行扣留車輛,法院一旦裁定財產保全,又無車可保。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交警部門扣車主要是為了收集證據,而通常情況下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這也就是交通事故扣車的期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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