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不讓走的話怎麼辦
一、試用期辭職不讓走的話怎麼辦
首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改正。因公司的行為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
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就可以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釋權,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試用期包是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只要員工已經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並按照流程辦理好工作交接之後,用人單位就不能阻止員工辭職離開單位的。如果用人單位不讓員工離開單位的話,員工跟單位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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