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一、勞動關係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
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
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糾紛律師費要多少
律師收費是在當地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以律師與委託人的協商為主的。勞動糾紛的律師收費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 元~2000 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律師服務費實行計件收費和按標的比例收費。(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計件收費;(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標的比例收費。 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項律師服務費,也可根據需要計時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政策和規定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勞動官司律師費並不是由敗訴方承擔,而是誰請的律師誰承擔。律師費可以理解為服務費,也就是誰要求服務,誰支付費用,但是勞動者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將律師費的費用一併請求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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