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勞動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當你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無法調解時,可以找委員會進行調解,在矛盾還沒有激化到時候,我們都建議以協商為主,如果協商達不到效果時,再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並仲裁,如果雙方對仲裁結果有異議或者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協商,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在顯示案例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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