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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辭退年齡規定是什麼

一、勞工辭退年齡規定是什麼

勞工辭退年齡規定是什麼

勞工辭退年齡規定如下:

1、國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2、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二、公司辭退員工注意事項

1、認定員工嚴重  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  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儲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  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式。

《勞動合同法》

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第40條規定,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以後,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後,就不能夠隨意辭退員工,否則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一般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

標籤:勞工 辭退 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