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口能不能拿土地徵用後的安置費
已經簽訂徵地拆遷安置協議的死亡人口能拿土地徵用後的安置費,尚未簽訂徵地拆遷安置協議即已死亡的人口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拿土地徵用後的安置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釋出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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