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區別有哪些?
契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區別有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為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屬於資源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契税,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税,屬於財產轉移税,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
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税: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
1、契税計入相關的成本中。如,購買土地繳納的契税,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購買房產繳納的契税,計入“固定資產”科目。
2、耕地佔用税的會計處理企業徵用耕地獲得批准後,按規定交清耕地佔用税,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因結算差錯等原因,需補交耕地佔用税,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工程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工程已完工並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由於工程完工並投入生產經營,在建工程成本已形成固定資產價值,因此,還應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綜上所述,解釋了契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定義上、税收類別、徵税對象、徵税標準、税收類型的區別。根據土地使用税的規定確定了應該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人羣;對於契税則為針對一種契約所收取的費用,則可謂一種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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