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區別是什麼
税收一直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其中,關於土地、房產方面的税收更是佔了“大頭”,與之相關的税種有很多,什麼契税啊,房產税啊,土地使用税啊,數不勝數,而最容易混淆的,就要數城鎮土地税和房產税了。那麼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區別到底是什麼呢?
一、房產税。
概念: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現行的房產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税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鑑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徵税範圍:
1.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
概念: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為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屬於資源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徵税範圍
1.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2.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通過上述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區別主要在於其性質,徵收範圍與徵收對象、方法上的不同,兩者雖然看起來有重疊部分,但其實際徵收情況卻是大相近庭的,因此大家在繳納相關税款時一定要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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