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宅基地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24號令)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拆遷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並公佈,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户均安置面積/户均宅基地面積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户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户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 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
第六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按照《北京市房屋估價辦法》(京房地評字〔1996〕573號)和《北京市住宅樓房估價技術規範》(京房地評字〔1996〕655號)執行。
第七條 本規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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