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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普通的關聯性合同不屬於主從合同,可以分別解除大竹律師

普通的關聯性合同不屬於主從合同,效力各自獨立,可以分別解除

最高法院:普通的關聯性合同不屬於主從合同,可以分別解除大竹律師

【關鍵詞】關聯性合同、分別解除

【案件名稱】

中財公益源彩票銷售有限公司與喬彤、於永會、北京建貿永信玻璃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合同之間存在一定關聯性的事實,不能當然否定它們的相互獨立性。普通的關聯性合同不屬於主從合同關係,效力各自獨立,可以分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致爽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與重組協議是否可以單獨解除

喬彤、於永會與公益源、建貿永信簽訂的致爽公司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於有效合同。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依據致爽公司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第六條的約定,協議簽訂後,公益源和建貿永信負有向喬彤、於永會支付1/2股權轉讓款的義務,喬彤、於永會負有將致爽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及其他一切證照、公司賬冊等手續、文件、材料全部移交給公益源的義務。

待工商機關辦理完股權變更登記後,公益源和建貿永信負有向喬彤於永會支付另1/2股權轉讓款的義務。

本案訴爭發生時,喬彤於永會已依約轉讓股權並將股權變更登記完成,而公益源、建貿永信未依約向喬、於永會支付任何股權轉讓款。由於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公益源、建貿永信對喬彤、於永會構成根本違約,喬彤、於永會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雖然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致爽公司股權轉讓與重組目的是為建貿永信的宗地開發,但本質上,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和合作開發協議屬於兩個獨立的合同。

兩個合同不僅主體各不相同,給付行為也相互獨立,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的給付行為是股權轉讓,合作開發協議的給付行為是房地產開發。

兩個合同存在一定事實的關聯性,不能否定其相對性及相互獨立性 。一個合同與另一個合同具有一定關聯性,從而認為兩個合同不能因此而各自解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這一點,從股權與重組協議第十四條關於若一方違約,守約方還有權選擇採取如下一種或多合同救濟措施以維護其權利:(1)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2)暫時停止履行義務,待違終方違約情勢消除後恢復履行;(3)發出書面通知單方解除本協議,要求對方返還已付款項或將致爽公司結構恢復至股權轉受讓之前的狀態(致爽公司的資產權益應不受到減損)的約定,可以得到印證。

20054月,致爽公司的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已經完成,但時至今日,合作開發協議因為種種原因仍沒有正常履行。因為前面的合同與後面的合同具有關聯性,後面的合同可以長久的不履行,但前面的合同卻必須履行不能解除,公益源公司的這種主張有違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權威解析:

1、普通的關聯性合同不屬於主從合同,效力各自獨立,可以分別解除

關聯性合同是指不同合同間因具有某種事實上的聯繫,從而導致這些合同產生互為彼此的履行基礎或履行保障關係的合同。

關聯性合同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主從合同,另一種是普通的關聯性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相對地,從合同,是指必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

在主從合同關係中,主合同具有主體性,關係到合同交易的根本目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本身沒有獨立的合同目的,沒有獨立的履行行為,其履行是為實現主合同目的服務的。

在成立時間方面,主合同成立在前,從合同成立在後,主合同不成立則從合同不可能成立;在效力方面,主合同起支配作用,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主合同解除則從合同當然解除,從合同居於從屬地位,從合同無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從合同一般也不得單獨解除。

依據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屬於從合同,主權債務合同屬於主合同,它們二者表現出鮮明的主從合同特徵。

其他的具有事實上履行關聯關係的合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在此基礎上成立的房地產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貨物買賣合同及在此基礎上成立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因為不具有主從合同的這些特徵,則不構成主從合同關係,屬於普通的關聯性合同,作為履行基礎性的前一個合同或者其後成立的後續性合同效力各自獨立,可以分別解除。

本案中,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簽訂在前,合作開發協議簽訂在後。雖然補充協以(二)約定致爽公司股權轉讓與重組目的是為建貿永信的宗地開發,但本質上,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和合作開發協議是相互獨立的,合同目的及給付行為各不相同,一個是股權轉讓,一個是房地產開發。兩個合同存在關聯性的事實,並不能否定它們的獨立性。 它們不是主從合同關係,效力各自獨立,可以分別解除。

在訴爭發生時,喬彤、於永會已依據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將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完成,而公益源、建貿永信未按約定向喬彤、於永會支付任何股權轉讓款,已對喬彤、於永會構成根本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喬彤於永會可以解除合同。

2.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行為的合同,只要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條件,合同可以解除

依據《合同法》,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雖沒有關於解除合同的約定,但當一方違約符合法定情形時,另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享有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分別對合同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作出了規定。

由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依據在於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或約定解除條件,而不在於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即使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均有過錯,只要法定解除條件或約定解除條件成就,當事人依法仍享有合同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公益源、建貿永信因未依約向喬彤、於永會支付股權轉讓款,對喬彤、於永會構成違約。同時,喬彤、於永會在轉讓致爽公司的全部股權後,只移交致爽公司公章、財務章、證照、公司賬冊等文件材料、不移交公司固定資產實物及流動資金的做法,也導致公司財產與公司相分離,影響到致爽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進而可能影響交易安全,喬彤、於永會對此也有過錯。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過錯,但並不影響股權轉讓與重組協議的解除。由於公益源、建貿永信對喬彤於永會構成根本違約,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喬彤、於永會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