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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訴訟的執行異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的審理範圍限於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之爭,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實體權利,以及該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至於執行標的是否滿足許-可執行的其他要件,不屬於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

對行政訴訟的執行異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無關。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並不取決於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關係,而應當根據案外人提出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性質及法律關係,由相應的審判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不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還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執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後,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且其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無關的,均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總的來説,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被執行人收到判決通知書後需要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在三十日內提出採取強制措施,以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