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範圍執業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對超範圍執業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超範圍執業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
4、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一樣,正常情況下行政機關也不可能做出一些超過管轄範圍的行政處罰決定,比如涉嫌偷税漏税,不可能由工商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税務機關對偷税漏税的違法行為才有管轄權。如果行政處罰決定超過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該行政處罰決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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