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範圍分別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範圍分別是什麼
所謂環境行政複議範圍即指公民、法人和組織認為環境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可以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的範圍: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爭議
根據環境法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環境行政執法部門有權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責令停業關閉、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並要求複議機關撤銷或變更處罰決定。
(二)、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爭議
依照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前提下,可以採取某些強制性行政措施。
(三)、環境行政義務要求爭議
環境行政執法主體有權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如要求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要求排污單位在限期內完成治理任務,被要求履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如果認為環境執法主體的要求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申請複議。
(四)、環境行政許可爭議
環境保護法律規定若干種許可和證照,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以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等具有許可證意義的行政許可行為。申請人如果認為其符合發放許可證和執照的法定條件,而環境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也可以申請複議。
(五)認為環保部門不履行其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認為環保部門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也可以申請複議。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範圍
(一)、司法審查之訴。環境行政相對人認為環保部門的行政行為不合法或顯失公正而要求法院進行審查的訴訟。這些具體行政行為包括:①環境行政處罰行為;②環境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環保義務的行為;③環保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行政強制措施及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行為。
(二)、請求履行職責之訴。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為要求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其法定職責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拒發各種環保許可證和執照行為(排污許可證、環評批覆報告、環保設施驗收合格證等)或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三)、請求行政賠償之訴。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時要求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
環境行政複議是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常規,依法對有爭議的環境行政處罰進行復查,並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環境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認為環境行政執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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