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具體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税收行政訴訟具體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二、税收行政的提出條件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等税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税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税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税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税收行政訴訟具體的受案範圍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審查認定的,公民對税收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法院處理税收行政行為提出公益訴訟的情況,需要基於國家出台的有關法律規定來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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