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計算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關於期間計算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民事法律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一百八十一條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算。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二條 按照月、年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月與期間開始當日的相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最後一月沒有相應日的,其結束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條 民事法律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二、《民法典》關於期間計算的方法
《民法典》關於期間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1、自然計算法,即以實際經過的時間為計算期間的時間。例如9月9日下午5時到9月16日上午10時,期間分秒不差;
2、曆法計算法,即以日曆所定的年、月、日為計算單位,所稱年,不論平閏年一律定為365日,所稱月不論大小皆為30日。曆法計算法雖不精確,然頗為便利。依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兩種期間計算方法並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曆法計算法,而約定期限,允許當事人選擇,如未約定何種計算方法,則推定以曆法計算法確定其約定期限。
綜上所述,關於期間計算《民法典》主要有兩種方法,一個是按小時計算的自然計算法,一個是按年月日計算的歷法計算法,法定期限一般使用後者計算,約定期限可以讓當事人自由選擇,法律和當事人都沒有約定的,默認以曆法計算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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