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沒有等價有償是什麼原因?
《民法總則》就已經失效了,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民法典》第一編中的規定執行,《民法典》沒有繼續沿用等價有償這一規定,而是把等價有償原則清出了民法基本原則體系,主要的原因是:
民事活動並非都是“有償活動”,從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角度講,等價有償原則也不應再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往往具有無償性,財產關係也並非都具有有償性。民事活動,有無償性民事活動,也有有償性民事活動,因而如果説“等價有償”可以成為民法層級性原則體系中的一項“原則規範”的話,其也只能成為“有償性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一項原則——民法原則體系中的“亞原則”,而不可能成為“放之民法典諸編而皆準”的一項“基本原則”。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繼承關係、贈與關係、無償保管關係等,就無適用等價有償原則的餘地。職是之故,“等價有償”不是民法規範的“公因式”,因而沒有將其確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民法典延續了基本原則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公平原則,同時,民法典第九條還確定了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稱為“綠色原則”。
民法典的以上基本原則中有兩條價值線索。一條是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另一條是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
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合理利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平等原則使得民事主體適用相同的經濟、社會、生活規則;自願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可以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憑藉自己的自由意思追求合理利益。
以上三原則是社會效率的源泉,構築了市場經濟及自由競爭的法律基礎,被稱為“基本體制原則”。
但是,基本體制原則的功能經充分發揮,時日既久,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成敗效果會逐步累積,導致日益嚴重的強弱分離。嚴重的強弱分離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問題,使社會正義價值受損。
為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後一條價值線索逐漸在民法中突顯出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以及新增的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前一條線索形成限制和修正。其實質是國家以公權力之手對自由市場機制進行一定的干預,從而使社會正義價值得到體現。以上四原則被稱為“體制限制原則”。
基本體制原則與體制限制原則並非平行關係,而是有主有輔。平等、自願、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構成基本體制原則,居於主導地位,這條價值線索若不存在,民法本身就不復存在,市場經濟與自由競爭機制也不復存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綠色原則構成體制限制原則,居於輔助地位,其功能在於使基本體制妥當發揮功能,故其雖對基本體制原則形成一定的限制和修正,但決不是顛覆和取代。
因此《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公平原則,這些原則,除了延續之外還增加了生態環境保護原則,這個原則是限制與修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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