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近親屬規定與監護人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總則近親屬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民法典》第23條有關近親屬的解讀
1、制定協議時的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民法典》第17、18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以及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於此類公證主要適用於老人,法律對如何確定給老人民事行為能力無規定,實踐中,建議參照遺囑公證的做法,必要時由當事人開具精神健康證明。
2、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其他個人,也可以是組織。從《民法典》有關規定看,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3、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確定監護人,至於書面可以約定哪些內容,並不明確,建議基於履行需要,在書面中明確監護內容、監護人的職責權限、權利、行使方式、對監護人的監督等內容,使監護協議具有可操作性。
《民法典》監護一項裏面對監護人以及近親屬都有詳細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近親屬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議的方式確定近親屬為自己的監護人,並且簽訂書面的協議,需要注意的事協議一定要明確寫清楚監護的對象以及監護的職責等等,這樣近親屬就可以成為監護人,履行法律賦予的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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