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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跨民法總則的時效咋算

民事糾紛跨民法總則的時效咋算?

民事糾紛跨民法總則的時效咋算

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即適用新法有關規定的,為強度溯及力。

1、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已滿三年,這自然沒問題,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

因為,不管適用《民法通則》二年訴訟時效之規定還是《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之規定,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結果都是一樣的,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

2、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已滿二年但未滿三年,則適用《民法通則》二年訴訟時效之規定,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

因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況下民法具有溯及力應以明文規定為限。所以,從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不應溯及既往,而應適用《民法通則》。有人認為,這樣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後去法院起訴,就可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了。其實不然,溯及力問題是看新的法律對其施行以前發生的行為或事實是否適用,而不是看何時起訴。當然,訴訟時效有其特殊性,因為它具有連續性。儘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總則》還沒開始施行,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前,債權人都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在此期間債權人沒有為此行為,則可認定訴訟時效已過。到了10月1日之後再去法院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事實並不能變成未過訴訟時效的情況。

3、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未滿二年,則可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之規定。

因為,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的行為,其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延續到了《民法總則》施行之後,根據對債權人有利的原則,結合一般人的認識水平和行為習慣,完全應該讓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延長到三年,這有利於化解糾紛矛盾和體現公平公正。當然,《民法總則》對此沒有規定,還需要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釋,便於全國法院統一適用。

4、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才開始計算,則當然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之規定。無需贅言。

法律只有公諸於世,才能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併產生約束力。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變,難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中就得到確立併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中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等1條規定:“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須要由國家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由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解釋,這種法律規定或解釋,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的例外規定。

很多民事官司都是在民事法庭審理的過程當中,我國立法部門就對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了適當的變更,新舊法制度上的調整本意就是為了更好的規範民事審判活動,但新法的出台跟當前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計算點也很好確定的。此次新法最引人關注的一點也就是對訴訟時效進行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