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3年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法律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正在改變,民法總則的出台也是法律適應社會的一個重大表現。在民法總則中,將之前兩年的訴訟時效改為三年,很多人對於訴訟時效這個問題的規定並不是很清楚,比如説民法總則3年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對“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後打傷,後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的延長
1、沒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長。
2、適用於所有種類的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關於民法總則3年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首先就是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也就是有哪些請求權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次就是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以及延長等,最後還有一個規定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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