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買賣效力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生活中,人與人、人與組織等等之間都存在着各種各樣的交易買賣,而為了更好的管理這些買賣交易,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很多法律都對買賣合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民法典》更是對買賣的效力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作為經濟社會的交易或者是被交易方,應該熟知《民法典》買賣效力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買賣效力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行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行為和隱藏行為的效力】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及其效力】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欺詐行為及其效力】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行為及其效力】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經濟社會必須有相關的法律約束才能快速的進步發展,因此《民法典》買賣效力進行了相關的規定,《民法典》買賣效力規定了哪些是無效的民事的法律行為,例如欺詐、脅迫或者是無民事行為人的法律效力等等無效,這些無效效力或者是效力待定的規定,是對買賣合同雙方的一種法律保障,可以保障買賣合同市場的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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