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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關於限制代理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關於限制代理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關於限制代理是怎麼規定的?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那麼什麼樣的人具有這樣的能力或資格,可以接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而成為訴訟代理人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此得知,關於限制代理也是要分不同情況的。比如代理人已經沒有代理資格,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被代理人死亡的等這些情況,代理人的代理職權都會受到限制。而且雙方的代理合同當中,一定要明確的交代清楚代理人的權限問題,超出代理權限的一些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後果是需要有代理人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

標籤:總則 民法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