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國家監護的規定是什麼
監護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一種監護義務。監護義務不僅是道德上的一種要求,同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對於監護人的規定,在我國的民法總則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一般情況下,我國公民都會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民法總則關於國家監護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關於國家監護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監護人的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民法總則中,對於監護人的順序和監護人的職責都有着明確的規定。監護人不僅是單單指未成年的父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未成年的其他直系親屬也必須承擔起監護義務。這是我國普通的監護。涉及到國家監護的問題,那就上升到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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