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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代理人的法條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代理人的法條是什麼

提到代理人,相信大家應該有一個大概的瞭解。比如説涉及到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當中的時候,自己的案件交給誰全權代理,那麼這個人就稱之為代理人。代理人是有着自己的工作準則的,並且代理人的權利也受到法律的制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民法典規定代理人的法條是什麼?

一、民法典規定代理人的法條是什麼?

《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九百三十六條 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二、成為代理人的資格有哪些?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1、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2、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3、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税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民法典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指定他人成為自己的代理人的話,應該採用書面的形式簽訂委託代理授權書。另外向雙方代理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過程當中也有遇到過,雙方代理存在的法律風險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