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大代表選舉程序是什麼?
在我國,由於我國的人口眾多,面積廣大,所以説每個人都不可能親自參政議政,因此這也是代議制度的由來。在我國,實行的便是人民代表選舉的制度。當我們已滿18週歲,便有了選舉的權利了。那麼,區人大代表選舉程序是什麼呢?小編為大家做出詳細的介紹,快來一起看一下吧。
一、人大代表選區劃分的依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區劃分和選民登記發生在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過程中。
選區劃分的原則,一是便於選民參加選舉和代表聯繫選民,二是保障選舉權平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每個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人大代表。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但出現下述三種情況,即新滿十八週歲、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新遷入本選區的選民,予以登記;對下述三種情況,即死亡、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遷出本選區的人員,則從選民名單上除名或者不列入選民名單。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即最後決定。
二、區人大代表選舉程序是什麼
1、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2、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佈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4、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祕密寫票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5、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6、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7、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8、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法律規定
《選舉法》第二十五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第二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二十七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八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九條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區人大代表選舉的擁有選舉權的人員,一定是區裏的成年人。並且,在選舉的過程中,我們可以有着贊成票、反對票以及棄權的選擇。我們要做的便是瞭解選舉人,投出自己的寶貴一票。除此之外,我們可以對區人大選舉進行一下監督,以確保選舉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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