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對於各類事項都有了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標誌了我國的法制進步,其中對於胎兒的權利也有了全面的規定,那麼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
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二、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一方面,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權之後,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後可以獨立請求賠償。傳統民法對自然人權益的規定,通常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利益保護在這種立法模式之下就無從談起。而《民法典》將民法對人的關懷往前延伸到胎兒,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體現,進一步彰顯了民法的人文關懷理念。
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也可以瞭解到,我國民法在吸收和借鑑外國的民法典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國情,民法典規定胎兒權利的規定也在不斷髮展,針對未出生胎兒的特殊性,保障胎兒的合法權益,但是有由於其還未出生,所以針對某些得利行為進行保障,當然具體的情況還可以向專門的律師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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